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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告》近日發布,于2022年1月1日實施,內容包括禁燃禁放范圍、形式,以及違反通告應承擔的責任。詳細內容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
在2018年確定的禁止燃放區域的基礎上,將自流井區仲權鎮、榮邊鎮,貢井區橋頭鎮、龍潭鎮,大安區三多寨鎮、何市鎮,沿灘區興隆鎮、瓦市鎮、黃市鎮、永安鎮劃定為禁燃禁放區域。擴大后的禁燃禁放區域為,自流井區:新街、郭家坳街、五星街、東興寺街、舒坪街、仲權鎮、榮邊鎮所轄區域;貢井區:貢井街、筱溪街、長土街、艾葉鎮、成佳鎮、建設鎮、橋頭鎮、龍潭鎮所轄區域;大安區:大安街、龍井街、和平街、鳳凰街、馬沖口街、涼高山街、新民鎮、團結鎮、大山鋪鎮、三多寨鎮、何市鎮所轄區域;沿灘區:沿灘鎮、衛坪街、仙市鎮、王井鎮、鄧關街、興隆鎮、瓦市鎮、黃市鎮、永安鎮所轄區域;高新區管委會所轄全部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區域。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形式。
禁止燃放區域內全時空禁止任何形式的煙花爆竹燃放。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進行燃放作業。
三、違反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后果。
違反本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通告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通告》還明確榮縣、富順縣人民政府對其所轄行政區域內需要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其自行劃定并通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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