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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劉某向張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了借款抵押條據,以位于大冶市雅興花園房屋作抵押。當天晚上,張某認為借款給劉某不穩妥,要求購買所抵押的房屋,劉某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將案涉房屋作價36萬元出售給張某,張某第一筆購房款10萬元作為購房定金,余款于雙方在房產部門過戶當日支付。合同簽訂后,張某要求辦理過戶手續,卻苦于聯系不上劉某,故而成訟。
殊不知,被告劉某因民間借貸35萬元早已將該房屋抵押給他人,辦理了抵押登記,并在執行過程中被法院依法查封。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簽訂合同之前,被告已將案涉房屋向他人借款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在違約未返還借款時,因他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并行使抵押權,法院依法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查封。雖然原告對查封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已確認“原告購房情形不能排除對案涉房屋的強制執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房屋過房手續的訴訟請求客觀上不能實現,只對被告享有債權以及根據合同約定享有依法追究被告違約責任的權利。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承辦法官羅后才提醒廣大市民,購買房屋時千萬別踩坑,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是否被抵押、查封或已轉讓給他人,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必要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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