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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確立了輕度刑事案賠付擔保金財產保全擔保規章制度,就是指輕度刑事案嫌疑人、被告有賠付意向且有賠付工作能力,但因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直系親屬的需求并沒有獲得達到,或因沒法與受害人親屬建立聯系等因素造成無法達到調解協議,嫌疑人、被告向公安部門、檢察系統、審判機關(下稱審理案件行政機關)明確提出賠付擔保金財產保全擔保申請辦理,經審理案件行政機關決策后向公正組織申請辦理賠付擔保金財產保全擔保公正,審理案件行政機關依規可以對其融入非關押強制執行措施、做出不起訴決策或在認罪認罰定罪量刑提議中給予適當從寬考慮到的審理案件規章制度。
在輕度刑事案中適用賠付擔保金財產保全擔保公正規章制度,是公正參加司法部門協助業務的合理成效,正確引導辦案人全方位、精確、客觀性點評嫌疑人投案自首悔過心態,謹慎采用刑事強制措施,兼具多方合法權利,切實推動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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