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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某某在古藺縣馬蹄鎮墻院村6組“大稻田”(小地名大全)自身耕管田里秸稈焚燒時,不小心引燃附近荒草引起森林大火。本次火災事故將馬蹄鎮墻院村三、六、七組20戶群眾坐落于“青杠寨”(小地名大全)集體山林損壞。經古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派林果業工程技術員現場測繪工程評定,本次森林大火導致太過林地面積總共253.66畝。
被告胡某某過錯引起森林大火,造成公與私資產遭遇巨大損失,行為人因涉嫌縱火罪,應予以刑事處分。與此同時,胡某某的舉動還破壞赤水河流域林業資源和生態體系,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應承擔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依據案件審理查清的案件事實,融合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采取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被告胡某某犯縱火罪,判決其刑期二年,緩刑三年;與此同時根據《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其它最新法律法規要求,栽定胡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則在引起火災事故的火燒跡地選用選購綠化植物開展栽種的形式執行植被恢復責任。
開庭審理完成后,審判長就《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及生態環境治理等有關法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宣傳教育,頒發了有關宣傳材料。
同一天,古藺縣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新聞記者通告古藺人民法院環境與資源審理工作概況工作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連接】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單位或者個人都是有維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義務,有權利依規勸說、檢舉和控訴毀壞河段生態環境保護的舉動。對破壞環境、破壞生態,危害公眾利益的舉動,國家規定行政機關或是國家法律規定機構應當依法向法院提到環境公益訴訟。
《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違規導致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行政機關或是國家法律規定機構有權利要求侵害人擔負修補義務、損失賠償及有關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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