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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鎮江市司法局舉辦《鎮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下稱《規定》)政策措施記者招待會,就2023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規定》作實際政策措施,并針對新聞記者和群眾關注的問題一一解答。
2011年1月8日,鎮江市政府制定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鎮政規發〔2011〕3號,下稱 原《規定》 )。進一步規范重要行政決策程序,推動重大行政決策專業化、民主建設、法制化,鎮江市在今年的制訂《鎮江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12月5日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簽并公開發布,《規定》將在2023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和原《規定》對比,本次《規定》對以下具體內容展開了修定。
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宜范疇。《規定》第三條根據行政法規,以 例舉 清除 方法明確了七類管理決策事宜,消除了四類事宜,進一步明確重大行政決策范疇。
堅持黨對重大行政決策領導。要求重大行政決策應該始終堅持和強化黨的絕對領導,全面貫徹落實方針政策和部署要求。
優化健全管理決策事宜文件目錄規章制度。確立重大行政決策文件目錄制訂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承擔,司法行政機關承擔文件目錄制訂工作中。與此同時,加強層級監督,要求各市區、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高新區管委會在管理決策事宜文件目錄發布生效日30日內,將管理決策事宜文件目錄報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備案。
進一步規范實際工作內容。分別從公眾監督、方案論證、風險評價、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五項程序流程進行了確立和優化。
責任追究制度與上位法相連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對此法律依據做出規定,鎮江市《規定》選用引導性條文,立即可用行政法規要求并依據行政法規要求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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