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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來,中央文明委每三年評選表彰一屆全國文明城市。經過多年實踐,全國文明城市評選形成了一套科學規范、標準嚴格、實用有效的評選制度和評選辦法,確保評選結果經得起群眾和實踐檢驗。在三年創建周期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擇優推薦一批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城區,中央文明辦每年對提名城市、城區組織第三方測評,以三年測評加權平均成績作為評選新一屆全國文明城市、城區的基本依據。根據城市類型和工作實際,全國文明城市評選分為省會(首府)和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縣級市和縣,直轄市城區4個組別,中央文明辦分組別進行測評排名,從每個組別中擇優選取新一屆全國文明城市、城區。
為客觀評價創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效,中央文明委頒布《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作為評選全國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據。為突出文明城市創建高標準嚴要求,確保全國文明城市的美譽度公信力,中央文明委頒布《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動態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從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生態環境保護、誠信建設、創建工作機制等方面確定具體負面清單項目,針對不同性質的問題從輕到重分別實施罰扣測評分數、通報批評、停止全國文明城市資格一年、取消提名城市參評資格、取消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號等懲戒辦法,劃定創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底線”和“紅線”。通過建立這種“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有力督促了全國文明城市和提名城市鞏固創建成果、提升創建水平,確保了文明城市創建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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