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墻體廣告 瑞昌市某
公司向我市某投資
公司告貸35萬元,潘某為
瑞昌市某
公司的告貸供給擔保,告貸到期后
瑞昌市某
公司未能償還告貸,潘某作為擔保人代為償還了借 款35萬元,潘某向
瑞昌市某
公司屢次追償欠款未果,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
瑞昌市某
公司付出代為償還的告貸35萬元。近來,
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判定
瑞昌市某
公司在判定收效后期限償還潘某35萬元,駁回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3年5月10日,
瑞昌市某
公司向我市某投資
公司告貸35萬元,借期三個月,由潘某為告貸做法供給擔保。告貸到期后,
瑞昌市某
公司未能按約好償還告貸,2013年8月11日潘某實行擔保責任代為清償了35萬元告貸,我市某投資
公司為潘某出具了收條。
瑞昌市某
公司在2013年5月10日向潘某供給反擔保,將該
公司租借的作為工作場合運用的房子典當給潘某,租借該房子為
瑞昌市某政府機關單位一切,
瑞昌市某
公司典當其房子租借權的做法未獲得
瑞昌市該政府機關單位的贊同。
法院以為,潘某與
瑞昌市某
公司簽定的典當合同無效,對潘某請求將典當房子的租借權歸潘某一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撐。
■法理解析:
本案的焦點是某
公司將租借的房子典當給潘某的做法是否有用。根據法律規定,
瑞昌市某
公司作為房子承租人,能夠占有、運用租借房子,但并沒有處置該租 賃房子的權力,若要處置該租借的房子,按照法律規定有必要得到一切權人的贊同。本案中
瑞昌市某
公司與潘某簽定的反擔保典當合同并沒有得到一切權人
瑞昌市某政 府機關單位的贊同,故潘某與
瑞昌市某
公司簽定的典當合同無效,對潘某請求將典當房子的租借權歸潘某一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