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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家超市,
因為售賣“風油精”
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了,
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先上圖吧↓
小伙伴們可能會說
這不是夏天常用的風油精、清涼油嘛
都是清涼止癢必備品
這有什么特別的嗎?
大家仔細看圖,在風油精標簽上寫有“國藥準字Z******”,這就意味著風油精屬于藥品,未取得藥品經營資格的商家是不準銷售的。
無證經營藥品最低處罰150萬元!
那怎么辨別是否是藥品?
很簡單,馬上教你一招!
01
看標識
藥品根據安全性劃分為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非處方藥又分為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分別使用紅色和綠色的“OTC” (Over The Counter的縮寫)標志。甲類非處方藥采用紅色OTC 標志,乙類非處方藥采用綠色OTC標志。
沒有OTC標志的一定不是藥品嗎?答案是:不一定不是藥品,但有OTC標志的一定是藥品!
02
看批準文號
按照法規要求,藥品外包裝上需印有批準文號。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境內生產藥品批準文號格式為:國藥準字H(Z、S)+年份+四位流水號。印有批準文號“國藥準字”的,就是藥品!
小伙伴們擦亮眼睛
我們一起來看看
還有哪些東西是
超市、小賣部不能隨意賣的!
創口貼
創口貼,分為藥品和醫療器械兩類,其中醫療器械按是否無菌還分為一類和二類。屬于藥品類的創口貼,商家需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銷售。屬于二類醫療器械的創口貼,經營時需辦理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還有部分創口貼是非無菌產品,屬于一類醫療器械的,則無需辦理許可和備案。
“藥食同源”產品
枸杞、山藥、山楂等是商家容易踩雷的“藥食同源”產品。外包裝若印有執行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或地方炮制規范的,屬于中藥飲片,也需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口罩
口罩,市場上分為民用口罩和醫用口罩兩類,外觀幾乎沒有差別。其實,區分二者并不難,醫用口罩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其外包裝上會印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編號,大多數醫用口罩的外包裝產品名稱會含有“醫用”兩字。
在此,提醒大家要選擇醫院、有資質的藥店或者醫療器械零售店等正規渠道購買藥品和醫療器械,線上購買時要重點查看電商商家資質,謹慎鑒別,不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無法判斷資質的渠道購買。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1號)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739號)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
(二)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活動;
(三)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向社會公告單位和產品名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一)生產、經營未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
(二)未經備案從事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
(三)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應當備案但未備案;
(四)已經備案的資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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