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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草案)》
改動意見與建議的通知
市六屆人大常委第十三次大會對《桂林市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草案)》展開了二次決議。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人民主權和合理性,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現就修訂后的政策法規議案全篇發布,公布面向社會征詢建議。明確提出意見與建議的,請在2023年7月20日前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并注明建議者姓名及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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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
桂林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
要求(議案)
(征求意見)
第一條【立法原則和根據】為加強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的維護管理方法,弘揚長征精神,傳承紅色精神,賡續紅色基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匯聚起基本建設桂林市國際級旅游勝地的磅礴力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應用領域】當地行政區域內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鮮紅色
網絡資源調查分析評定、維護管理方法、傳承弘揚、協作合作以及保障體系,可用本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對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及其英雄烈士維護、文化遺產保護、留念設備維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歷史建筑保護及其檔案保管等具有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維護目標】本規定所指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就是指與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相關的具備歷史時間、科學合理、文化價值及其紀念價值、教育價值的物質財富和非物質性網絡資源,包含:
(一)組織、大會原址遺址;
(二)關鍵人物故宅、故居、活動場地;
(三)軍隊故道人物事件、作戰原址遺址;
(四)烈士事跡案發地、烈士墓地、烈士遺骸點、烈士犧牲地或是英烈為國捐軀處;
(五)紀念園、史料館、烈士陵園、紀念亭、留念雕塑作品、留念標志和長征國家文化公園等紀念配套設施;
(六)檔案資料、參考文獻、宣傳語、石雕、稿件、電子證據、印刷書籍和其它參考文獻、實體;
(七)民謠歌曲、古詩詞、小故事、文藝創作等非物質性網絡資源;
(八)市、縣人民政府明確理應保障的別的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
第四條【維護弘揚體制】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的維護弘揚,推行黨委領導、政府部門承擔、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工作機制。
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需要經費預算納入區級部門預算。
第五條【工作機制】市、縣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機構及黨的歷史、檔案資料、文化與旅游、珍貴文物、退伍軍人等鮮紅色資源優化配置單位,必須在同級黨委宣傳部帶頭創建的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聯席會綜合、協調管理帶領下,依據各自職責提升主管機關內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
建在同級黨委宣傳部的聯席會工作部門,負責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聯席會的基層黨建工作,推進實施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進行聯席會領導安排其它工作。
第六條【開設周年紀念日】每一年12月1日列入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周年紀念日,進行慶典活動,弘揚長征精神。
第七條【單位組織崗位職責】市、縣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組織應加強紅軍長征精神繼承發揚工作中,幫助貫徹落實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烈士紀念設施基本建設維護整體規劃,具體指導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的搜集發掘、梳理、科學研究和運用等相關工作。
市、縣網信辦、發展改革、文化教育、民族事務、公安機關、民政部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道路運輸、農業農村發展、緊急、地方志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搞好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依照崗位職責,搞好轄區的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
村(居)民聯合會幫助搞好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
第八條【整體規劃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文物保護工作,將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整體規劃列入國民經濟發展整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機構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組織會與文化廣電與旅游、退役軍人事務、發展改革、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編寫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規劃時,應征詢聯席會工作部門建議,確立整體規劃主題風格、保障措施、面貌操縱、呈現運用方法、項目預算等相關信息,加強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對接,并和歷史人文、名勝古跡、旅游業、鄉村全面振興等專業規劃相連接。
第九條【調研、評定、調節】市、縣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企業等鮮紅色資源優化配置單位應加強主管機關內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調查分析、評定、調整,推行動態化管理。依據自治州鮮紅色資源調查、評定、調節具體措施,融合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的歷史意義、教育功能、紀念價值和保護現狀等狀況,綜合核準、編寫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名冊,匯報平級聯席會工作部門。
第十條【名冊規章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創建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名冊管理方案,備案建冊,妥當管理方法,并向社會公布。對列入名冊管理的不能挪動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理應設定維護標示或是留念標示,明確維護責任者,制訂保障措施,劃分專利保護范圍并進行公示。對列入名冊管理方法可挪動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理應設定檔案資料,依照法律規定執行維護管理方法,根據需求開設專用型存放場地或是留念標示。
第十一條【生態保護】市、縣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組織能夠對檔案資料、珍貴文物之外的參考文獻、稿件、電子證據和物品等紅色文化資源推行統一維護監管。
市、縣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企業等鮮紅色資源優化配置單位創建紅色文化資源數據庫系統,充分利用好現代科技對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開展智能化儲存和展現,推行資源整合共享。
第十二條【產權年限處理】市、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必須,在自行、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據劃撥、選購、接受捐贈、依規互換等形式獲得紅色文化資源使用權,或在產權年限不會改變的條件下通過科學賠償、租用等形式維護傳承紅色網絡資源。
非公有制不能挪動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有損壞風險,每個人不具有整修實力的,市、縣、鄉(鎮)市人民政府理應大力支持。
第十三條【強制性規定】在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專利保護范圍內嚴禁開設營業性休閑娛樂會所。
第十四條【組織建設】市、縣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文化保護弘揚企業等鮮紅色資源優化配置單位應當不斷完善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督查制度保護責任者規章制度,保證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安全與井然有序運用。
第十五條【推動發揚】市、縣人民政府理應按照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規定,合理安排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發揮出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推動教育事業、文化旅游共享發展。
廣播節目、電視機、書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理應堅持不懈恰當輿論引導,根據新聞報導、設立欄目、公布公益廣告視頻等形式弘揚運用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自主創新傳播效果,擴展新媒體廣告方式,發揚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教育。
第十六條【弘揚運用】 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理應運用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進行愛國主義精神、革命傳統、廉潔自律廉潔、民族團結工作等文化教育,發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市、縣教育局理應具體指導應急管理體制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將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弘揚列入思政教育管理體系,根據指導教學、專題教育、社區實踐活動等形式,進行紅色文化教育、愛國教育、青少年兒童思想品德教育。
激勵各界人士積極開展和推進與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相關的學習宣傳、理論基礎研究、學術論壇等系列活動。
第十七條【文旅融合】市、縣人民政府理應發展趨勢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旅游,打造出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多元化傳播平臺,培養紅色文化資源旅游景點、線路設備商品,推動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傳承弘揚與旅游協同發展。
第十八條【協作合作】市、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市際、縣際交流與合作,充分挖掘和普遍搜集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寫作、館際溝通交流、巡回展聯展、紅色文化旅游,推動合作分享。
第十九條【法律依據】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央紅軍長征湘江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維護弘揚工作中當中執行或是有誤做好本職工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改動保護規劃的;
(二)不履行監管義務,造成嚴重后果;
(三)發覺違紀行為不到位依法進行立案查處;
(四)別的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的舉動。
第二十條【執行時間】本規定自202 年 月 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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