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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民辦學校要確定或開設銀行結算賬戶,并按要求與教育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委托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委托監管內容、信息推送、免責條款等,簽訂協議后,該銀行結算賬戶作為資金監管賬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指出,市、縣(區)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分級對民辦學校銀行賬戶實施監管。資金監控范圍是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不含代辦費。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收取的費用、開展活動的全部資金往來、財政性補助資金等只能使用納入監管的銀行賬戶。
《通知》強調,民辦學校是本學校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規范的資金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資金收支事項,應當由學校決策機構集體決策。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每年度或每學期開學之日起1個月內,學校應將銀行機構出具的被監管賬戶收取費用總額證明材料報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民辦學校資金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支付監管制度。
《通知》還明確監管對象。資金監管的民辦學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教育部門審批設立的民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按國家其他規定進行監管)。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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