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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于某甲、于某乙為牟取非法利益,商議在鷹潭租賃的房屋內銷售具有隱藏式攝像功能的手機等設備,于某甲負責進貨、店內銷售,于某乙負責外出宣傳、銷售等。2019年至2023年12月13日,于某甲、于某乙先后向多人銷售具有隱藏式攝像功能的手機、撲克牌、隱形耳機等設備,非法獲利1.4萬余元。
2023年12月21日,于某甲、于某乙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次日在于某甲租賃房屋內扣押到具有隱藏式攝像功能的手機19部、紅牛飲料、皮帶等外形的輔助器材67個。經鑒定,于某甲銷售的隱藏式攝像功能的手機屬于竊照專用器材。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于某乙犯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官提醒
隨著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手機、皮帶、飲料等都可能具有隱藏式攝像功能,大量偽裝成日常生活用品的竊照器材被用來賭博作弊,甚至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對于市場上銷售的竊聽、竊照設備,不要隨意購買使用,否則將面臨相應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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