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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定點零售藥店對用醫保卡買藥的人,要核驗參保人員信息,是否本人買藥,如果不是本人,要問明原因,買藥人要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社會保障卡,并登記好代購藥名稱、數量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證件號等信息,以備核查,在結算單據上注明 代購藥 ,手續完備,才能使用醫保基金支付。
同時,對單次買藥費用超出500元的要作登記,對單日刷卡次數、單次刷卡購藥數量或費用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等情況要進行審核監督,如發現冒用醫保卡、販賣醫保藥品等欺詐騙保線索或行為的,要及時向當地醫保局反映。醫保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依法處理,該追回的費用要追回,該暫停醫保服務的要暫停,該解除醫保協議的要解除,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斷健全定點零售藥店長效監管機制。
零售藥店要按照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實現可追溯的 進、銷、存 動態管理,通過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定點醫藥機構接口實現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對接,將全部 進、銷、存 數據實時上傳至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在定點業務辦理子系統實現藥品銷售自動扣減,醫保部門要協助藥店及時處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零售藥店在為參保人員配售處方藥品和非處方藥(OTC 類)時,要參照《處方管理辦法》的單次處方用量限制,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原則,指導參保人員合理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品。藥店不得以醫保基金支付為由開展促銷活動,誘導參保人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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