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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通過充實財政評審內容、調整財政評審范圍、細化相關部門單位職責歸屬、明晰責任鏈條、完善評審工作程序,為提升財政評審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支撐。其中,明確省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評審是指省財政廳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政策規定,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從工程造價和財務管理兩個方面,對使用省級財政性資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修繕、技術改造等項目)的真實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論證和評價,具體分為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等預算評審、工程結算評審和竣工財務決算評審。
《辦法》規定,財政評審結論形成后,省財政廳向項目建設單位予以書面反饋,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第三方機構提交的評審報告組織開展復核審核,審減率低于1%的評審項目全部列入復核范圍,省財政廳每年選擇部分工程結算項目和全部竣工財務決算項目進行審核批復。此外,《辦法》調整了業務受理標準限額,將與工程有關的貨物采購財政評審受理標準由200萬元(含)以上提高到300萬元(含)以上;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助力營商環境優化升級,將5000萬元(不含)以下的省本級數字化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改由省級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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