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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23年8月,張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在連江南路西側非機動車道倒車時,不慎與行人陳某發生碰撞,導致陳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陳某住院治療,醫療費共計54964.37元,其中張某墊付6774.87元。
陳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協商賠償未果后,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車輛駕駛人張某及車輛所有人翁某共同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7557.27元。
法院審理此案時,確認了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即張某負全部責任。同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明確指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投保義務人(車輛所有人翁某)和侵權人(駕駛人張某)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處張某和翁某共同賠償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2147.76元。
法官提醒:交強險作為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旨在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車主和駕駛人應充分認識到交強險的重要性,及時投保并續保,以避免因未投保交強險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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