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綿陽墻體廣告 015年4月13日,
綿陽某建工集團計劃與
綿陽某
房地產公司商談工程承攬,建工集團員工侯某找到
公司法人,說他與房產
公司領導了解,能夠拿到工程,建工集團法人信認為真,向侯某出具了授權托付書,托付侯某為代理人,擔任與房產
公司商談合同事宜,托付期限為30天。2015年4月23日,侯某瞞著建工集團,私自與包工頭張某、曹某簽定了《勞務承攬合同》,將與房產
公司還沒簽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土建、表里腳手架搭設、各種機械租借、搭設撤除以及模板工程、搭設腳手架工程所含的人工材料等施工項目,分包給了張某、曹某,合同約定張某、曹某需付出120萬元確保金。
2015年4月27日,侯某向張某、曹某出具了120萬元確保金的收條。2015年4月29日,房產
公司向建工集團出具中標告訴書。2015年5月6日,建工集團與房產
公司簽定了《修建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5月29日,建工集團又與房產
公司簽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協議》,解除了兩邊在2015年5月6日簽署的《修建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解約因素,建工集團的說法是項目根底施工沒有完成,房產
公司沒有獲得項目土地使用權,無法處理施工手續。2015年8月,侯某告訴現已出場施工的張某、曹某,謊稱要改施工圖紙,施工許可證還沒辦下來,要張某、曹某退場,但拒不交還現已收取的確保金和相關費用。
2016年4月,一向認為侯某代表建工集團的張某、曹某,單獨將建工集團告上法庭,訴稱建工集團與他們簽定了《勞務承攬合同》,又不按合同履行義務,確保金也不交還。請求法院判定建工集團付出勞務費、損失費37.8萬元;交還勞務確保金120萬元并按3%每月承當資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