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墻體廣告 原海珠110指揮中心許某雄一審免懲罰二審判2年
2012年年末,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曾審理了一宗被告人多達49人的特大酒托欺詐案,而
廣州市
公安局海珠分局110指揮中心原副主任許某雄也因給 該團伙通風報信落馬。法院一審后確定許某雄構成協助違法分子躲避處分罪和納賄罪,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判定對許某雄免予刑事處分。對此,檢方提出抗訴,記 者得悉,
廣州中院二審后以為,許某在關鍵時刻通風報信,社會影響惡劣,且一人犯兩罪,不符合免予刑事處分的景象,遂作出改判,許某雄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12年12月,海珠區法院曾審理一宗以楊某林為首的特大酒托欺詐團伙案,成員多達49人。楊某林等49人酒托欺詐案,曾以人數之多創下
廣州 “酒托”欺詐案之最,團伙首要成員梁某與時任
廣州市
公安局海珠分局110指揮中心副主任的許某雄是十多年的老朋友。許某雄從2002年12月起便擔任海珠 分局110指揮中心副主任。
一審:自首免刑事處分
據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2年4月起,許某雄為該欺詐集團獲取利益,收受資產,通風報信。2012年4月至8月時期,許某雄分4次收取上述欺詐集團首要分子梁某、楊某林、姜某(均已判定)等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000元。
當年8月31日,
廣州市
公安局海珠區分局決議當晚對該欺詐團伙施行抓捕,許某雄便向梁某通風報信。2012年11月5日,許某雄到
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投案自首,撤退繳3萬元。
一審法院以為,許某雄的行為已構成納賄罪及協助違法分子躲避處分罪。但一審法院以為,許某雄違法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個的首要罪過,是自 首,且違法情節細微,違法后積極悉數退贓等情節,遂判定對其免于刑事處分。法院還判定,許某雄退繳的3萬元,其間25000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 國庫,余款則發還給他。
宣判后,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以為原審被告人許某雄一人犯數罪,不屬于違法情節細微。許某雄所具有的自首情節不足以革除刑事處分。
二審:自首難逃刑事處分
去年11月24日,
廣州中院開庭對該案進行二審。法院二審后查明許某雄的納賄金額共計3萬元。
廣州中院二審以為,一審判定對許某雄量刑畸輕,理由如下:首先,許某雄的違法行為不屬于違法情節細微。其次,盡管許某雄具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 對其革除處分。第三,許某雄一人犯數罪(納賄罪、協助違法分子躲避處分罪)。對犯有數個職務違法依法實行并罰或許以一罪處理的,通常不適用緩刑或許免予刑 事處分。
來源于: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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