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繪墻體廣告 原本供職于某管理咨詢公司的張先生在跳槽后,因為業務“撞車”,不但被老東家停發了競業限制補償金,還被索賠違約金12萬元。為此,張先生將老東家告上法庭,認為自己無需支付違約金。日前,長寧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張先生離職前是上海某管理咨詢公司的員工。2014年,張先生跳槽進入了一家獵頭公司工作。
咨詢公司表示,公司與張先生自2010年6月起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第九章第27條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合同解除或終止起六個月內不得從事與公司存在競爭業務有關的職業。第28條約定了競業限制補償即三個月的稅前工資,如果員工違反27條規定,員工應該支付6個月的稅前工資作為違約金。張先生辭職前的工資為2萬元,被告支付了張先生人共計4萬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公司在張先生離職后了解到張先生在2014年6月從事競業限制行為。張先生通過手機與候選人聯絡,與候選人收集簡歷,安排面對面面試,從事獵頭工作。
因此公司認為張先生違反了競業限制的規定,停止支付其競業限制補充,并要求其支付違約金12萬元。于是,今年1月,公司申請了仲裁,裁決支持了該公司。
為此,張先生不服仲裁,起訴至法院。張先生認為自己并無從事過競業限制行為。他表示,如果被公司早就發現自己存在競業禁止行為就發現了,就不會再支付補償金了,但實際是一直支付補償金的。
張先生表示,他給候選人發短信,根據短信內容來看,其只是要求候選人把其簡歷發到郵箱,無法證明是從事獵頭工作,也有可能是自己用或幫朋友等可能性。而且咨詢公司提供公證過的手機號是登記在新公司名下的。
對此,咨詢公司表示,雖然手機機主是張先生的新公司,但從6月開始張先生就使用該手機了。按獵頭行業慣例,公司都會配手機給員工。咨詢公司坦言,知曉消息是滯后的,所以從2014年10月才開始停止支付了補償金。
據悉,證據交換后,法庭給雙方二周的舉證期限,法院將擇日再次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