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黃山
墻體廣告 2016年10月9日,霍邱縣法院對一同未成年人偷盜車內資產案子的判定收效,被告人甲某犯偷盜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被告人乙某犯偷盜罪,被判處分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4年12月26日清晨至12月28日清晨期間,被告人甲某(17周歲)、乙某(17周歲)與剛滿14周歲的丙某、丁某先后在霍邱縣城關鎮建興路、玉泉路等街道上擺開路旁邊停靠的轎車,于車內別離盜取了現金4元、生果若干、小刀1把、墨鏡1個、紅酒3瓶、中華卷煙半包、金皖卷煙2包、高爐家酒1箱(案發后,該酒被
公安機關追回返還給被害人)。經判定,被盜白酒價值1100元。案發后,甲某被
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同日乙某到
公安機關投案。案子審理過程中,甲某和乙某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甲某、乙某伙同別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別人資產,其做法構成偷盜罪,系共同違法。被告人甲某、乙某積極參與,均為主犯,應按其參與的悉數違法進行處分。兩被告人違法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判處。甲某歸案后照實供述了違法事實;乙某自動投案并照實供述了違法事實,系自首,均可從輕判處。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