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墻體廣告 近來,衡南縣
公安局民警在對來往車輛進行檢查時,抄獲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馭車輛,經現場酒精測驗和血液收集檢查,被告人王某已構成醉酒駕馭機動車的犯罪事實,衡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訴。
今年7月4日,王某與老婆及兄弟在
衡陽某飯館吃飯,時期王某喝了約50ml白酒。飯后他駕車搭載老婆回家,途中被民警抄獲,經現場酒精測驗,王某體內酒精含量為83mg/100ml,后對其血液進行檢查,承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2.17mg/100ml,現已到達醉駕的規范。
依據2011年1月14日施行的關于施行《車輛駕馭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查驗》國家規范的告訴規則,車輛駕馭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歸于喝酒駕馭,大于等于80的則歸于醉酒駕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第一款規則,王某已觸犯“在道路上駕馭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馭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應當以風險駕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示各位車主,親朋好友集會本是高興的事,如時期有喝酒,切勿在酒后駕車。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更不要因為自傲酒量好或車技嫻熟,或路途短暫而心存僥幸酒后駕車,避免形成悲劇。即便未形成事端,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終究難逃法令的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