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墻面廣告 大米里長了蟲子,法院除了判超市交還貨款,還要作出十倍補償。記者了解到,國內法院近期分別對三起相似的案子作出上述宣判,觸及樂天瑪特、家樂福超市等。
在一些商家看來,沒依據說生蟲子的大米能吃壞肚子,賠十倍不應該。
對此,法院在判定書中批駁這一說法:“食物安全法關于付出價款十倍的補償金的規則中,并未設置存在本質危害的條件條件。”
超市米生蟲 先挨罰后再賠十倍
2014年8月28日和31日,王先生在樂天瑪特超市杭州蕭山店,以每公斤4.5元的報價購買了散裝粳米315.3公斤,共計1418.7元,
回家做飯時,王先生發現大米現已霉變生蟲,所以他向杭州市工商局蕭山分局提起花費申述。
經查,樂天瑪特超市出售的散裝粳米未標明出產日期、保質期、出產運營者稱號等內容,且存在生蟲表象。同年9月,工商部門對超市作出行政處分。
但工商部門調停未果。隨后,王先生把超市告到蕭山區法院,請求交還貨款,并作出貨物價款十倍的補償14187元。
經審理,蕭山法院確定,被告出售生蟲散裝粳米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當民事職責。
2015年2月,法院一審判定江蘇樂天瑪特商業有限公司蕭山店交還貨款并補償14187元,江蘇樂天瑪特商業有限公司負連帶職責。
王先生的代理人王國鋒律師通知《法制晚報》記者,一審判定后,被告沒有上訴,現已實行判定。
賣有蟲大米 家樂福也遭處分
記者注意到,因大米生蟲疑問,超市被判十倍補償的事例不止樂天瑪特超市一同。
本年3月,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和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法院分別對大米生蟲作出宣判。
在沈陽沈河區法院判定的案子中,花費者姜先生于2014年8月31日在家樂福超市沈陽青年店購買了十余袋大米,將大米拿走時“發現大米袋里有蟲子在動”。
姜先生打電話給食藥監局,工作人員現場查看承認,并攝影取證,建議姜先生到法院申述。該局還對家樂福超市進行了處分。
經過審理,沈河區法院以為,家樂福超市作為食物出售者應保證食物安全,應當對不符合安全規范的食物及時整理下架。其出售生蟲的大米,屬其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應當補償丟失及價款十倍的補償金。
2015年3月23日,法院判定超市補償姜先生補償金7348元。法院一起以為,因各方當事人均未供給依據證明涉案產品霉變生蟲系發生于出產環節,故大米出產者不承當補償職責。
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審理的案子中,花費者周先生在2014年9月22日從昆山蘇杭年代超市甪(lù,編者注)直店花729元購買了5包東北大米,以后發現每包大米里邊都生了許多蟲子,遂申述。終究法院判定超市付出十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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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判定 駁“有危害才賠十倍”
記者注意到,發生膠葛后,商家均對十倍補償提出異議。
比如在蘇杭年代超市案中,超市代理人辯稱:適用十倍補償應該嚴厲以花費者遭到人身、產業和別的危害作為條件。
該人以為,就大米是不是危害人體健康而言,應當首要觸及農藥是不是殘存、重金屬是不是超標以及別的專業上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的要素,大米是不是生蟲與是不是直接危害人體健康沒有直接聯系。蟲是不是可以對身體形成直接危害,現在沒有充沛的依據來證明。
花費者要建議大米自身會對人體健康形成危害,應供給威望的查驗判定部門對該大米威望的檢查陳述。
吳中法院沒有支撐超市的觀念。法院以為,根據食物安全法第28條第4項規則,禁止出產運營糜爛蛻變、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許感官性狀反常的食物。
法院在判定書中寫道:“涉訟大米生蟲經過肉眼即容易發現,被告蘇杭超市甪直店理應知曉,但其仍進行出售,歸于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
食物安全法第96條規則,“違背本法規則,形成人身、產業或許別的危害的,依法承當補償職責。出產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或許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花費者除請求補償丟失外,還可以向出產者或許出售者請求付出價款十倍的補償金。”
法院以為:“食物安全法關于付出價款十倍補償金的規則中,并未設置存在本質危害的條件條件,故被告關于十倍補償需以危害為條件的有關定見,法院不予采用。”
不設補償條件 可倒逼出售者睜大眼
記者了解到,對食物安全法規則的十倍補償,該法施行后存在不一樣了解。有人以為,適用十倍補償職責時,應當將花費者遭到人身、產業或別的危害作為支撐十倍補償的條件。
“這是過錯了解。只要是出產或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就應當作出10倍補償。”中國法學會花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何山表明。
《法制晚報》記者還發現,2014年1月9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食物藥品膠葛案子適用法律若干疑問的規則》時,對這一疑問進行了清晰。
“規則”第15條清晰指出:“出產不符合安全規范的食物或許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規范的食物,花費者除請求補償丟失外,向出產者、出售者建議付出價款十倍補償金或許按照法律規則的別的補償規范請求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
發布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明:“花費者建議食物價款十倍補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危害為條件。這關于統一裁判規范,保護花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物、藥品環境,將發生積極影響。”
對此,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評論說,食物職業聯系國計民生,應對食物安全采納猛藥去疴的情緒,對不誠信行動零容忍,而懲罰性補償是一把白,倒逼出售者睜大眼睛。 文/記者 張衡
多知道點兒 新食物安全法10月起施行
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安全法》修訂經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關于花費者請求十倍補償,該法作出如下規則:出產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或許運營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規范的食物,花費者除請求補償丟失外,還可以向出產者或許運營者請求付出價款十倍或許丟失三倍的補償金;增加補償的金額缺乏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但是,食物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物安全且不會對花費者形成誤導的瑕疵的在外。